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賴丁春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四二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一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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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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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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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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