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871號
TPDV,101,除,1871,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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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賴肇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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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7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股票│1 │51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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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