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847號
TPDV,101,除,1847,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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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一昌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訴訟代理人 蔡雪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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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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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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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鼎室內裝修│第一商業銀│101年3月20日│90,000元 │0000000 │
│ │設計有限公司│行復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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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昌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