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金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景森
代 理 人 賴豐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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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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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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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家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1年5月20日│100,305元 │EN0000000 │
│ │ │寶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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