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51號
TPDV,101,重訴,451,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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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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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