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李界宏
之7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楊傳珍律師
原告與被告阿里餐廳有限公司、鄭在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
經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88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68,488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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