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誠浩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忠男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先位之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8,198,927元(36,511,636+50,000,000+1,
687,291=88,198,927),備位之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8,257,431元(4,534,792+401,231+30,798,808+111,890+6,205
,355+6,205,355=48,257,43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 元
,尚欠78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王筑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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