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038號
TPDV,101,重訴,1038,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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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及前述公證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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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