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林蓉珍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原 告 王嫻琪
王宗偉
被 告 朱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林蓉珍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書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
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裁定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