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009號
TPDV,101,重訴,1009,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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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林蓉珍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原   告 王嫻琪
      王宗偉
被   告 朱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林蓉珍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書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
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裁定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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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