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1年度,49號
TPDV,101,重勞訴,49,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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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原   告 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邵瓊慧律師
      鍾薰嫺律師
被   告 張英堂
      林裕明
      翁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簽立之聘僱契約書第8條約定「本契約以中華 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聘僱契約書附卷可稽。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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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