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01號
TPDV,101,訴,4801,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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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1號
原 告 郭哲舟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朱麗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湯德湯朝根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
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臺
北市○○○路路2段42巷22號4樓、6樓房屋之合計價值為準
,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2間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
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
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
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劉湯德湯朝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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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