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閱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176號
TPDV,101,訴,4176,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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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6號
原   告 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周碧玉
原   告 查名婉
原   告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弘
原   告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豪
原   告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大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黃 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元,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既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並非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主張,應屬
財產權訴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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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