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5號
原 告 梁瑜玲
訴訟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
曾宿明律師
被 告 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天祥
被 告 邱朝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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