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32號
TPDV,101,訴,2732,201211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
上 訴 人 艾浦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艾浦生國際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義芳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32號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1/1頁


參考資料
艾浦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