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56號
TPDV,101,訴,2656,201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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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6號
上 訴 人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井幹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因101年
度訴字第2656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3,09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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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