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 告 蘇守義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被 告 陳平南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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