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69號
TPDV,101,訴,1369,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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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蘇守義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   告 陳平南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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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