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王榮雄
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律師
被 告 王種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