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曾珮芸
曾台鳳
蔡玉鳳
曾昭輝
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曾照祥之父母曾光禮、曾江秀枝之除戶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216)。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