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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320號
TPDV,101,簡上,320,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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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張樞臣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上訴人  常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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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