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侯英豪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374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0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1人,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740元【計算式:(10+1) X10 X34=3740元】。
二、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之消債條例債務清理之 調解,經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24號調解 事件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 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 距各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原創室內裝修設計企業社之營業額及實 際收入如何?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9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
六、聲請人自101年7月至10月止參加勞委會職業訓練請領職訓生 活津貼每月1萬1260元之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轉帳明細等),如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補助項
目、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與朋友分租房間居住之分租契約及支付租 金證明文件(如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交通費用(含機車油錢)796元之油費 發票或及他交通費收據、機車維修費100元、行車規費131元 之相關收據及強制險費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及其父親之醫療 費用收據、聲請人及其父親之診斷證明書、行動電話費128 元之收據。
九、聲請人5年內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繳費收據等證明。一○、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一一、聲請人繫屬於法院之所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二、聲請人對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劉美蘭、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負債務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公文書或執行命令、借貸契約、 保證人清償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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