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王騰(即王恕均)
陳月麟
被 告 丁水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18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與本院105 年度湖簡字第1671號合併辯論),特此裁定。另因原告王騰(即王恕均)否認曾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300 萬元等(合計共500 萬元)等事,而本院斟酌被告所提與原告王騰(即王恕均)之相關Line通話記錄,似無明確表明原告王騰(即王恕均)曾有承認向被告借款多少金額之記錄,而就被告曾借款多少金額予原告王騰(即王恕均)及已經原告王騰(即王恕均)收受,依法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答辯狀提出相關證據方法或證據證明,繕本(需含證物全部)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每位原告,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