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1年度,173號
TPDV,101,法,173,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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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麥修瑋即財團法人成陽藝術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成陽藝術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成陽藝術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陽藝術文化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縣政府於民國88年11月19日設立 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11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1冊第61頁第2558號)。為維持財團 成立之目的,乃提請第4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於101年11月20 日以北府文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 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成陽藝術文化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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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