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5號
原 告 坤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耀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 萬6745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 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 萬26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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