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43號
TPDV,101,家訴,343,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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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黃哲育
黃元銘
黃文霙
共 同
代 理 人 盧之耘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劭樊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芳柳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貳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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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