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3號原 告 郭金草 郭建次 郭彥君 郭丞育 郭佳容 郭庭妤兼 前 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夷原 告 陳美夷 郭森隆 郭信宏 李郭環 郭富美 郭寶貴 郭對 郭美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被 告 李福長 王盟中 李建宏 黃照富 黃純秀 黃彥雄 黃彥琳 黃孝芳 王秋蓮 李賜貴 程柄旭 程萬益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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