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685號
TPDV,101,司聲,1685,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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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株式会社大塚商会(Otsuka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大塚裕司
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
      趙珮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春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拋棄其所有之大春 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存 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 陳明相對人大春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 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且縱本院准 聲請人之聲請得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無法定代理 人得代受意思表示,其無從計算救濟期間,亦難認其通知已 生送達之效力,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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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