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6964號
TPDV,101,司票,16964,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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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964號
聲 請 人 謝鶯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朝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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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