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6955號
TPDV,101,司票,16955,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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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955號
聲 請 人 張偉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清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溫清壽」抑或「温清壽」請陳明之,並提出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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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