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6949號
TPDV,101,司票,16949,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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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94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凱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汪金華朱鈺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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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凱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