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684號聲 請 人 曾佳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慶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票據號碼為020321)。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