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684號
TPDV,101,司票,15684,201211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684號
聲 請 人 曾佳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慶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票據號碼為02032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