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55號
CHDM,90,易,155,200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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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0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事實攔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參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同年七月三日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明知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間七時許,在其所擺設位於彰化縣溪州鄉之夜市攤位,向 其兜售之「游鴻明專輯」CD唱片,其中收錄之「下沙」、「國王的新歌」等二 首歌曲,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宇公司) 授權利用而重製,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散布,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 元之價格,向該不詳之人購入三片而陳列在其攤位,欲以每片九十九元之價格, 販售與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時許,為警會同大宇 公司之職員甲○○在彰化縣溪州鄉○○路溪州夜市當場查獲,並扣得上述盜版C D唱片三片。
二、案經大宇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如事實攔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三片,惟 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行,辯稱:伊係查獲後才知悉這三片光碟片是盜版云云。經 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及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時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代理人甲○○所指訴之情節相符,況被告之前亦曾因販賣盜版錄音 帶及光碟片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一份在卷可稽,且正版音樂光碟片每片為三百元至三百二十元,此據告訴人代理 人甲○○於警訊時供承甚明,而被告坦承伊每片僅賣九十九元,則被告又如何能 推諉不知其所販賣上開光碟片係盜版?此外,並有如事實攔所示光碟片三片扣案 足資佐證;又「下沙」、「國王的新歌」等二首歌曲,係由大宇公司製作發行, 並享有該二首歌曲之錄音著作權等情,此有著作同意書二紙附卷足憑。是被告事 後翻異前供所為之辯解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之罪。又被告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 扣案如事實攔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三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昭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莊 金 屏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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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