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抗 告 人 立得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司拍字
第313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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