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美緒
相 對 人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表示,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 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 稱士林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1年度司全字第54號 裁定准許在案,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士 林地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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