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194號
TPDV,101,司催,2194,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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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補正聲請狀上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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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