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932號
TPDV,101,司促,29932,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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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趙容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弘洋(原名陳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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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