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尹翠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冏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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