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尹翠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益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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