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485號
TPDV,101,司促,29485,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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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叁拾玖元及美金
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肆角貳分,暨各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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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