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立峯
羅永照
余文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 │
│序號│ │ │ │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1.83% │
│ │19320 │7月01日起 │1月15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1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320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9號)
(一)緣債務人羅立峯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羅永照、余文
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3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立峯自101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9,32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永照、余文芬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