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365號
TPDV,101,司促,29365,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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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昱辰
施龍男
王薏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5號)
(一)緣債務人施昱辰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施龍
男、王薏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2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31,763元、31,763元,並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 計算)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昱辰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1 年06月08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7,531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施龍男王薏甄既為連帶
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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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