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228號
TPDV,101,司促,29228,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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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收取新臺幣伍仟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違約金逾約定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部分,無請求權,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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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