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8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錦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德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華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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