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082號
TPDV,101,司促,29082,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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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錦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德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華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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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