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870號
TPDV,101,司促,28870,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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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正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昱豐環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曜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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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豐環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