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昌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零柒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高德源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91年1 月4 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