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洪肅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七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七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