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益義
廖惠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士豪
高楺涵
樓
一、債務人劉士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高楺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