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田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坤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金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壹仟零肆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肆仟壹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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