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651號
TPDV,101,司促,28651,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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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鼎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865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鼎耀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7611│0000000000│11月 10日 │ │ │
│ │元 │501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651號)
緣相對人鄭鼎耀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0000000000501)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1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593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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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