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590號
TPDV,101,司促,28590,20121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佳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
(一)債務人陳佳振於民國94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1 年11月13日止累計103,475 元正未給付,其中51,7
81元為本金;51,61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佳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13日止累計120,620 元正
未給付,其中46,911元為消費款;70,109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