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貳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